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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交易债权效力的法律审查---浅谈数字货币的监管路径(二)

imtoken的钱怎么拿出来 2023-01-17 0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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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作为“去中心化”数字货币的代表,由于其属性不明确,缺乏法律和相关监管制度,引发了大量的比特币交易纠纷。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定涉及比特币交易的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损失由买家自行承担。 从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角度,认为比特币交易债权的效力应当分类认定。 要从根本上解决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问题,需要厘清其属性,建立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监管路径。

【关键词】比特币合约效力司法实践监督

文/清华大学金融技术研究院区块链研究中心 戴璐瑶

梳理和评估现有法律条文

(一)现行法律关于比特币交易债权效力的规定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严重缺乏有效要件,不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而是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赋予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有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四条(1) )”最高法院发布:“合同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 ”,并特别强调:“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不得作为依据。”综上所述,合同无效的法律规范应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强制性条款的认定上。 强制性条款的学术研究已经开始。 早在2002年,王黎明教授就曾撰文提出将强制性条款分为生效条款和禁止性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席晓明院长在2007年5月30日的讲话中也以类似的方式明确,强制性规定包括生效规定和行政规定。 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规定,“仅因行政管理、纪律管理需要而作出的强制性规定09年比特币怎么交易,不属于生效规定”。 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当前形势下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条款的判断标准:“如果强制性更重要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合同行为只要发生,绝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一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慎重把握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 201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刘桂祥在讲话中指出:“违反法规、规范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只有违反规范性文件和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原因可以认定,但应当严格限制规定的范围。” 可以看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强制性法规的分类有统一的认识,但尚未提出具体的分类操作标准。

(二)比特币交易索赔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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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断违反规范性文件的合同效力时,应当区分是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经营合同,还是违反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涉及比特币和数字货币的规范性文件分析,除要求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比特币相关业务、加强比特币服务网站管理等共同规定外,2013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的通知》 Risks》明确了比特币的属性,肯定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具有法定补偿和强制性货币,而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文件发布第二天09年比特币怎么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在《比特币相关事项答记者问》中指出,“比特币交易是一种网络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有权参与其中风险自负。” 自由。” 2017年9月4日,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该规定的目的是禁止通过ICO进行融资,从事涉嫌违法的金融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同时提醒公众谨防以比特币交易形式参与组织活动,本质上属于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行为。 比特币交易尚未被确定为非法活动。 2018年《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再次强调,要注意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为名的非法集资、传销和诈骗。通过区块链技术“打包”。 通过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看出,相关监管部门的规范目的在于明确比特币的非货币性,禁止数字货币以货币形式流通,重点防止虚假包装。区块链技术,实际上是通过 ICO 融资或进行的。 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诈骗。

(三)判断比特币交易债权效力的类型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来看,法院对比特币交易合同的效力问题仍存在争议。 对于违反我国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法院应当在充分尊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下,审慎采取措施。 态度类型分析,防止误用无效判断。

对于传销、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以ICO形式进行的融资活动,合同应视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借鉴对非法集资的监管规定2019年1月30日规定“办案机关认定集资违法。”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仅原则性规定的,可以参照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综上所述。合约,可根据相关指引认定比特币交易债权的效力无效规范性文件。 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等部门处理。

对于个体主体与交易所之间建立的服务合同关系,由于当事人的真实表述,债权的效力应当予以承认。 交易所对合约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过错责任,个人按照注意义务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委托投资比特币交易,应当建立委托合同关系,但因委托投资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存在因受托行为造成的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的,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进行审判。

对于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不应当认定无效。 买卖双方按交易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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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的未来监管

通过以上分析,比特币交易的“乱象”,是由于现行上位法的缺失和比特币的属性不明确造成的。 通过进一步完善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过程中的客体属性、监管规则、主体意识教育和交易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规范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秩序。

(1) 明确比特币的本质属性

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比特币不具有货币属性,应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比特币是通过“矿工”的“挖矿”产生的,凝聚了持有者的抽象劳动力和“挖矿”消耗的电力。 同时,比特币可以交易和流通,产生实际的货币收益。 比特币作为一种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可交换劳动产品,符合商品的属性。 2017年10月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27条明确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参与起草《民法通则》的杨立新教授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资产。 动产。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比特币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监管部门对比特币属性的普遍看法。 2018年6月14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杰伊克莱顿表示,比特币不是证券。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也将比特币视为其管辖范围内的商品。 CFTC通过类比比特币的性质,认为它更像黄金,没有政府和债务支持,通过广泛的社会认可获得价值。 2018 年 9 月 26 日,美国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高级法官 Rya W. Zobel 也承认 CFTC 有权就涉及数字货币的事项提起诉讼,并确定了比特币的商品属性。 事实上,在 2017 年,CFTC 就批准了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和芝加哥商品交易所 (CME) 推出以现金结算的比特币期货; 2019 年 6 月,CFTC 批准了 LedgerX 的实物结算比特币期货牌照申请。 美联储(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FED)主席杰罗姆·鲍威尔也在美国参议院听证会上表示,比特币作为一种投机性保值手段,在全球经济中正越来越多地取代黄金。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比特币因其类似于黄金的储值属性,应被视为一种虚拟商品进行监管。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也享有一定的数据权。 目前,相关学者对数据权利主要有以下观点: 龙卫秋教授认为,在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资产的前提下,数据权利应按不同主体划分(1)用户因个人信息而享有的权利和数据 (2) 数据运营者享有的数据管理权和相应的财产权。 基于数据的独特属性,李爱军教授认为,数据权是结合了财产权、人格权和国家主权的民事权利。 龙军副教授认为,从个人信息到数据产权,存在逐渐弱化人格、增加财产权的趋势。 本文认为,比特币所享有的数据权利应根据其性质和实际用途来讨论。 首先,比特币具有经济价值,可以转让,其数据权利具有产权属性; 第三,由于使用比特币的过程涉及姓名、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私人数据信息,因此数据权也具有姓名权和隐私权等属性。 同时,由于比特币不同于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特性,其所享有的数据权可以认定为具有财产权和人格权多重属性的应予保护的民事权利。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具有财产属性。 如果货币更受国家监管,那么财产的转移应遵循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前提是不构成犯罪或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鉴于比特币等新兴数字资产的特殊性和比特币交易纠纷的典型分析,买方相对于掌握更多信息的卖方已经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比特币交易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变,甚至涉及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将直接导致买方无法依靠合同维持其利益损失,也无法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双方是否应承担责任。交易和过错评估。 在现行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我们应以监察部门现行规范为指导,秉持契约自由和诚信的民法精神,妥善处理制度与民事活动的关系,“让制度成为公民权益的保护伞,而不是绊脚石”。

(二)在现有法律法规下构建数字货币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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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是学者对法律因素的归纳和总结,法律生成的过程是法学家对在国家历史上发挥过作用的法律因素的总结和研究。 因此,对于正在发生变化、可能产生强烈影响的金融新事物,除了对相对稳定的要素进行制度性监管外,可以选择试点结合监管沙盒机制,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新技术法规在调整创新研究总结中,逐步完善监管规定,进一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阶段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首先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现行涉及数字货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及相关部委规范性文件。 首先,区块链相关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按照国家网信办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审核,不得从事非法集资、传销、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 不得进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禁止活动的ICO融资。 在此前提下,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交易,应遵循民商事自愿的基本原则,确保合同主体基于意思自治进行交易。 合同是市场化资源配置的主要体现,应尊重市场主体的创造性,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性和真实表达。 但应注意遵守监管制度,避免通过对区块链技术进行“包装”或改变宣传传播形式(如通过促进线下发展等方式),以金融创新为名规避监管政策的行为。微信群)。 同时,要注意不要通过个人取得外籍身份或将公司注册地变更至监管政策宽松的境外等方式规避监管。 除属地管辖权外,我国还有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2.结合监管沙箱构建数字货币分类监管模型

对于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既要看到它们的共性,又要注意它们的差异性。 首先,在金融行业混杂的现状下,应通过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完善现有监管框架。 监管机构应根据其本质属性和功能用途,对性质较为复杂的数字货币进行分类。 数字货币可分为商品型(功能型)和证券型(投资型)。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二条,数字货币目前不在监管范围之内,包罗万象的条款“其他证券”范围尚不明确。之前上法未修改为将数字货币纳入证券范围,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数字货币的相关监管制度,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区分: 1.通过Howey测试的四个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则为应认定为证券; 2.通过美国SEC《数字资产“投资合约”框架分析》,说明Howey测试的具体应用; 3.通过分析数字货币是否具有功能属性或用于投资(预期靠别人努力赚钱),是否已经在完整的系统中流通并具有实际用途,或者没有建立真正的项目,只是通过代币筹集溢价。如果它有功能 ional属性,主要用于系统内部,不用于投资,可以认定为商品属性。 目前,比特币和以太坊已被认定为具有虚拟商品性质的数字货币。

在按数字货币本质功能分类监管的基础上,监​​管部门将对金融活动中的许可审批行为、反洗钱、欺诈行为、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行为监管,确保有效数字货币监管。 同时,在现有监管体制下,可以考虑以监管沙盒的形式设立一些试点地区,让部分企业在“相对宽松”的监管环境中进行创新探索,不仅缩小了范围市场监管,降低风险,也提供实际操作性,有效协调创新与监管的平衡,最终通过调整完善,在机制逐步成熟时,进一步修订相关立法规定,兼顾立法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的新技术规范。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意识教育和保护

为维护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交易市场秩序,除了明确交易对象的性质和交易规则外,还需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这一主体的认知教育。 一方面,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作为一种新型数字资产,兼具金融投资和密码学隐蔽性。 结合其跨境、网络特点和诱惑、欺骗风险,有必要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通过官方部门教育、媒体宣传等公共渠道,提高消费者对数字货币的认知,树立正确的货币和投资观念,主动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理性分析高回报承诺。得到澄清。 另一方面,金融消费者作为比特币交易的主体之一,本身就是一个弱势群体。 鉴于其交易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政策应向其倾斜,以保持交易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 其次,要为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提供便捷的维权渠道,确保消费者通过诉讼和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寻求应有的保护和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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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法院统一裁判规则

针对目前比特币交易案件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比特币交易纠纷的判决规则并不统一,这主要是由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的复杂性,判断力也具有一定的地域性、特殊性和时间性。 比如在互联网行业相对发达的北京、杭州、深圳,法院普遍认可比特币交易有效。 民初第2641号】和2019年7月18日网上公示的“比特币侵权纠纷案第一案”,均认定比特币具有商品属性,我国并未禁止其生产、持有和使用。比特币的合法流通。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还收录了冯亦然与北京乐酷达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8)京0108民初24805号类似比特币交易纠纷案件,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但在湖南、贵州等地,由于一些利用区块链技术包装的传销和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案件通常有组织、规模大,涉案人员范围大,而且涉案金额比较苛刻。 影响,通常使比特币交易成为非法。 对于金融纠纷多发地区,如福建、江苏等,因案情不同会有不同的判断。 同时,我们也意识到,随着监管态度的转变和司法案件的丰富,审判规则也会发生一定的变化。

在当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对案例的不断归纳分析,结合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决特点和技术、监管规则的可变性,辅以社会对新数字化的理解和接受,总结其普遍性和规律性要素。资产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形成了相对统一的裁判规则。 各地法院间进一步完善法官临时培训和交流聘用机制。 鉴于数字货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加强不同地区法官的流动和更多专业案例的研究,将有助于促进对裁判规则的深入理解,并结合不同地域背景和案件情况,进一步形成比较完整统一的审判规则。 同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讲话,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服务机制,设立区域性金融审判中心,进一步化解新型金融资产纠纷判决矛盾。 ,允许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对同类案件进行法律诉讼。 有用探索。

五、结语

2019年6月18日,Facebook的Libra项目吸引了全球学者、行业专家和监管机构的关注,数字货币进一步走向更加开放的世界。 面对数字货币对现有货币体系和金融市场的冲击,“中国应该有所准备”。 尽管在监管空白区域开发新的金融服务和资产类别存在很大风险,但初始部分影响金融稳定。 其引发的混乱将对金融科技的创新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在现行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采取更加包容的态度。 通过监管沙盒的方式,允许部分企业先行先试,在探索数字货币的属性和相关行为中,进一步完善适应我国本币的数字货币。 监管路径。 同时,通过建立数字货币司法审判和消费者保护体系,进一步加强各方利益协调,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数字货币快速发展的背后是区块链技术的进步。 区块链作为底层基础设施之一,搭建了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交互的桥梁。 区块链不是一座孤岛。 在系统的引导下,通过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其他技术的不断结合匹配,逐步引入基于真实思想的分布式架构,进一步推动数据的开放共享。 从去中心化到中心化再到分布式,演化过程中遇到的局限性会通过技术进步进一步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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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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