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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没有价值的虚拟货币不构成盗窃

imtoken国际版下载 2023-01-17 08:04:43

韩武斌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广强律师事务所制售假冒产品、金融衍生品、数字经济、传销等经济犯罪案件辩护律师。 重点处理数字经济涉及虚拟货币发行、虚拟矿机、OTC交易、合约交易等有特定事由的; 大宗商品现货、期货、金融期货、场外期货、外汇买卖、外汇配对等金融衍生品; 食品 涉及制造和销售假冒商品、药品和烟草制品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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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民法院报》发表文章《盗窃虚拟货币行为的法律资格》。 财产合法权益同时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定罪。 但笔者认为非法挖比特币案例怎么判,将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货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没有问题,但盗窃罪必须有一个适用前提,即虚拟货币必须具有价值。 如果虚拟货币没有价值,则不能构成盗窃。 也就是说,并非所有虚拟货币都有资格被盗。 例如,在传销、非法集资案件中,获取某些行为者发行的不具备区块链技术、无法自由流通兑换的虚拟货币,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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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虚拟货币能否成为盗窃对象的核心因素是虚拟货币能否成为财产犯罪的财产,而衡量虚拟货币是否为财产的另一个核心要素是虚拟货币是否具有价值。 (作为财产犯罪客体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征:可经营性、可转让性、价值性)

无论虚拟货币是否被认定为虚拟财产或虚拟商品,都必须衡量其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 任何不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的物品,都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

因此,衡量虚拟货币是否具有交换价值或使用价值是定罪盗窃罪的关键。 虚拟货币是否具有价值,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一概而论,应结合当前的虚拟货币类别另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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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是以比特币等为代表的虚拟货币。 其特点是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发展,总量不变,去中心化,与法币双向兑换,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法币,或者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货币可以通过官方渠道用虚拟货币兑换一定数量的法币。

由于这种虚拟货币具有流通性,可以及时转化为不动产,并且可以以相对稳定的价格以相对较快的速度变现,因此具有价值,可以成为刑法上的“财产”。

第二类是以Q币、游戏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 其特点是由特定主体发行,总量有限,可与法币单向兑换。 它有回购机制,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可以兑换成法币。 虚拟货币可以购买游戏道具、包月服务等商品或服务,但不能兑换为法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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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虚拟货币虽然不能实现与法定货币的双向兑换,但可以用来兑换商品或服务。 在虚拟货币可以兑换商品或服务的前提下,赋予虚拟货币一定的应用场景,打通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的流通通道,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不仅如此,对于特定的发行人来说,允许使用虚拟货币兑换商品或服务,实质上是建立了一套虚拟货币回购机制,即通过兑换商品或服务来回购已发行的虚拟货币,然后进行限价实现其稀缺性的虚拟货币数量。 因此,这类虚拟货币可以成为刑法上的“财产”。

第三类是以“积分”为代表的虚拟货币。 其特点是由特定实体发行,不能直接与法币兑换或兑换成法币,且此类虚拟货币不能通过法币直接兑换(或充值),往往基于消费获得或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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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虚拟货币实际上不能称为虚拟货币。 首先,它是完全不可转让和交换的; 二是其取得有一定条件,往往是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取得; 第三,它是一种营销工具,是一种特定实体鼓励消费者二次消费的奖金式有奖销售。 因此,这种以“积分”形式存在的虚拟货币,不具有与不动产的流通交换性,没有价值,在刑法上不能称为“财产”。

第四类是某些主体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传销等案件中发行的虚拟货币。 这类虚拟货币的特点是无限发行,不能与法币双向兑换,或者只能在少数人之间流通,不能以相对稳定的价格套现。

这种虚拟货币无法完成与不动产的转换通道,无法实现流通和兑换。 即使能偶尔在少数人之间流通,但流通不频繁非法挖比特币案例怎么判,没有形成稳定的交易习惯。 它不能被认为是流动性、可兑换性,因为没有形成稳定的交易习惯,导致无法以相对稳定的价格套现,无法用实际价值来衡量。 因此,这类虚拟货币不能称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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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笔者办理的一起利用技术手段获取传销组织虚拟货币的案件中,办案机关并未以盗窃罪起诉,而是以非法获取计算机罪处理。信息系统数据。

如果要把某类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诈骗、传销等案件中发行的虚拟货币定性为盗窃,就会产生逻辑上的矛盾。 由于是犯罪组织发行的虚拟货币,在法律上被归类为没有任何价值的虚拟货币。 发行的虚拟货币只是一种收钱的工具。 如果将获得这种虚拟货币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岂不是承认了这种虚拟货币的价值。 这样一来,定罪逻辑就会出现矛盾。

综上所述,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不能认定构成盗窃罪。 能够构成盗窃罪的虚拟货币,必须是具有价值的虚拟货币。 如果没有价值,则不能构成盗窃罪。 虚拟货币的价值体现在与法币实现双向流通和兑换的客观价值,或者说是具有相应的应用场景并能够与不动产进行兑换的使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