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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挖矿赚钱吗? “质押挖矿”传销案中,质押币算不算“入场费”?

imtoken官网地址打不开 2023-12-25 05:07:14

作者

韩武斌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关键词:质押挖矿流动性挖矿接入费组织机构金字塔销售犯罪

目前,在我们传销犯罪团队处理的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中,最常见的是“挖矿”项目。 对于“挖矿”项目,随着技术的升级,逐渐出现了“质押挖矿”模式。

有不同形式的“质押挖矿”:

首先,在“矿机”或“算力”时代,项目方还要求用户通过出售/出租不同等级的“矿机”或“算力”来质押不同比例的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方式. 获得“挖矿”收益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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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或“质押”时代,此时受国家禁止“挖矿”政策影响,基于股权共识机制的“质押挖矿”和“流动性挖矿”项目演变为比特币挖矿有没有利润? 用户无需购买或租赁“挖矿”设备,也无需依赖“算力”。 他们只需质押一定比例的虚拟货币,即可享受质押货币带来的虚拟货币收益。 “股权”时代“质押挖矿”最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DeFi流动性挖矿”。

无论以上哪种模式,都只是项目方设计的一种“挖矿”机制,也可以说是用户获取静态“挖矿”收益的一种方式。 但在“挖矿”机制下,部分项目方为了获取更多收益,设计了动态的“拉头”推广模式。

一旦将“质押挖矿”项目加入“拉人头”的推广模式中,办案机关就很容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它是传销中的“入门费”。 主要原因是只有质押的虚拟货币才能参与“挖矿”,或者只有线下开发资质才能获得动态收益。 但“质押币”就一定是传销犯罪的“入场费”吗?

本文认为,如果“质押挖矿”传销中的“质押币”是基于“挖矿”的内部机制产生的,比如“算力挖矿”、“权益挖矿”智能合约的没收机制等., 并且可以退回并且不是传销犯罪的“入场费”。

1、传销犯罪中的“入场费”是什么意思?

“质押币”是否是传销犯罪的“入场费”,首先要搞清楚“入场费”是什么。

《禁止传销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组织者、经营者要求开发者通过开发者缴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变相形式缴纳费用,以取得加盟或者销售的资格。培养其他人员 加入和谋取非法利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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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规定中可以理解,“参赛费”的出现是参赛者直接支付的费用,或者是需要购买的商品或服务。 或者发展下线资格。 也就是说,如果您不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或服务,您就无法参与传销活动并享受线下增长带来的好处。

因此,《禁止传销条例》的“注册费”强调了参与者成为传销组织成员的资格,以及能够发展下线的资格。 刑法第224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也将“入会费”解释为加入资格的内在含义,即“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资格。”

但以“资格”代替“报名费”只是“报名费”的一种形式,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需要,会导致录取条件与“报名费”的混淆。 商品或服务商业模式的资质”。 如今,任何商品或服务的商业销售模式都不可避免地设置准入条件。 以虚拟货币“挖矿”为例,“算力”时代的任何“挖矿”项目都需要购买“矿机”作为基本条件,而“股权”时代的“挖矿”也必须质押虚拟货币参与“挖矿”项目,但商业销售模式设定的准入条件是否可以说是传销犯罪? “入场费”?? 因此,“入场费”的内涵必然有更充实的内容。

除了加入和发展会员的资格外,“入会费”还必须是下线的返利来源和主办方领导的收入来源,即“入会费”=资格+利润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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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费”是线下返利的来源,可以从传销犯罪的返利基础上解读。 传销犯罪参与者之所以加入传销组织,正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拉人”的数量获得回扣。 在实践中,回扣直接来自下线支付的费用或传销组织收取的资金,但最终由所有参与者支付的“入场费”提供资金。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参与者获得的收益不是来自参与者支付的费用或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则意味着它不是“入场费”。 例如,在很多传销中,参与者通过赚取收入来获得广告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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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费”是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收入来源,从2013年传销犯罪意见书“诈骗财物”中可以看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传销者支付的费用或款项购买商品和服务被视为欺诈性财产。”

组织者和领导者非法从参与传销或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人支付的费用中获利,这些费用来自“入场费”。

综上所述,组织、主导传销活动罪中“会员费”的内涵是“为加入、发展取得会员资格;为参与者线下发展提供返利来源;为组织者提供收入来源。据此,比特币挖矿是有利可图的,那么对于“质押挖矿”传销来说,“质押币”是不是“入场费”就可以一一分析了。

2、质押币是“挖矿”机制还是加入开发会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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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挖矿”项目中的“质押币”往往是参与“质押挖矿”项目的先决条件。 在“算力挖矿”中,不同数量的虚拟货币质押决定了“算力”的大小,也决定了获得收益的多少; 在“权益挖矿”中,质押币的数量也决定了不同的收益。 因此,当存在不同等级的“质押币”时,很容易被办案机构认定为会员或线下发展。 资格。

但是,成为会员的资格与“质押挖矿”的机制完全不同。 之所以在众多“质押挖矿”项目中出现“质押币”,并不是为了获得会员资格或发展线下资质,而是“挖矿”的内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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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力挖矿”中“质押币”模式的形成,可能来源于某种虚拟货币“挖矿”的奖惩机制。 目的是要求“矿工”在参与“挖矿”时usdt质押挖矿骗局,确保其提供的资源安全。 也是为了保证区块链上数据的安全,防止“矿工”拔网线破坏数据。 如出现上述情况,“质押币”将被没收。 因此没收机制下的“质押币”不具备入会和发展的资格。

“权益挖矿”质押币的产生usdt质押挖矿骗局,主要是受“Defi流动性挖矿”的影响。 这时候质押的币就变成了金融产品。 Defi下的“流动性挖矿”其实就是利用智能合约来质押和借用虚拟货币。

“流动性挖矿”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虚拟货币交易的流动性,避免虚拟货币大量闲置和市场供需交易的不对称。

如果您想参与“流动性挖矿”,您需要将存入的虚拟货币质押到“矿池”中。 此时“矿池”就是智能合约地址。 虚拟货币质押后,其他用户将获得相应的代币奖励和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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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权益挖矿”的质押币是参与“流动性挖矿”的必要机制。 该机制通过智能合约呈现,不具备会员资格和线下开发资格。

3.质押的币种是无偿返还还是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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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已经说明,“报名费”是参与者发展和下线的返利来源,也是主办方和领导的收入来源。 至于“质押币”究竟是线下利润来源,还是主办方和领导的利润来源,需要分析“质押币”在“质押挖矿”中的去向。

如果是机制化的“算力挖矿”,锁仓期满后,“质押币”会原封不动地从链上返还给质押币提供者。 返回记录可以记录在矿工节点上。 展示,也可以在链上查询。

在基于智能合约的“质押挖矿”的情况下,“质押币”也将存储在智能合约中,可以随时提取。 这条提现记录也可以通过链上交易进行查询。

因此,无论是基于惩罚机制的“算力挖矿”,还是基于智能合约的“权益挖矿”,“质押币”都可以归还,不会被保留和挪作他用。 这与传销犯罪的“入场费”不同,后者是参与者的回扣来源,也是组织者和领导者的利润来源。

综上所述,传销犯罪中“会员费”的内涵是获取会员资格、发展会员资格; 参与者线下开发的返利来源; 以及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收入来源。 如果“质押挖矿”传销犯罪中的“质押币”是基于“挖矿”的内部机制产生的,并且可以在不被他人占用的情况下返还,则不属于传销犯罪。 此时,对于整个“质押挖矿”模式,可能不构成“诈骗传销”罪,项目中的“质押币”不得作为违法所得进行扣押、扣押和追缴。 在任何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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