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imtoken钱包官网版最新 > 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采矿: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imtoken钱包官网版最新 2023-02-18 05:58:50

非法采矿:公司及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资格与个人股东混在一起

检察官办案组讨论案情

检察官办案组用无人机拍摄的非法采矿现场图片

审判现场

基本案例:2013年4月27日,海南某农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儋州市某镇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里的50英亩土地被用作黑山羊的繁殖地。公司承包土地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擅自开采了国家矿产玄武岩,并对外出售。开采的矿产品价值1,650,168元。情况特别严重。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违法所得已依法追回。杨随后被送进监狱执行判决。海南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包地因非法开采而留下三个石坑。三个坑的总面积为17903平方米。土地资源破坏严重,水深。人畜溺水存在安全隐患。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承包地地质环境因非法开采而受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为361万元。

【立案】

海南杨浦经济开发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涉嫌非法采矿案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后,认定杨某的非法采矿活动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可能危害社会和公共利益,并将此线索报省检察院集中管理。 2017年7月13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收到杨某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非法采矿案线索和材料,立案审查。

[诉前程序]

2017年8月8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报纸上发布《公告》,督促符合条件的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30日后,未有相关机构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仍受到侵害。

1.本案调查重点。 (1)开发公司多次非法开采、销售玄武岩矿石的证据;(2)损害公共利益的证据;(3)开发公司成立以来的征税情况。

2.相关调查核实工作。 (1)违法行为及其证据。2014年至2016年,开发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非法开采,并多次对外出售。杨浦市经济局开发区已多次向公司发出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和行政处罚决定,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拒绝停止非法开采,继续开采玄武岩并向外界、个人出售获取巨额非法利润,并将部分利润直接转入公司另一股东陈某的个人账户。提供“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并有被告人杨某供述等证据支持。

(2)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及证据。开发公司非法开采,形成三个石坑,总面积17903平方米。同时,非法开采造成大量树木被毁,“一号坑”和“二号坑”积水深度约4米,存在人畜溺水安全隐患。经相关专业机构调查评估,开发公司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资源玄武岩3.28万立方米,合计7.6752万吨,合计165万元;损坏相思树1棵5.4816立方米,木麻黄3棵2.3598立方米,折合人民币2.62万元;石坑回填及土地恢复费用466万元,有文件证明如《价格确定结论》、《价格确定结论》 《被毁树木的情况》、《非法开采占用土地情况》、《非法开采石坑回填费用》等书面证据。

(3)公司自成立以来缴纳的税款。公告期内,承建商调取了开发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公司账户信息,发现公司未进行年检2013年至今未缴纳注册资本,公司银行账户无收入和余额,未上缴税款。这一事实有《企业档案登记信息》、《公司年检》等文件证据支持报告》、《金融财产协助查询通知书收据》、《税务状况查询》、《税务状况证明书》等。

[提起诉讼]

2018年3月12日,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 起诉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本案符合起诉条件:(1)本案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2)开发公司非法开采,形成三石坑,存在人畜溺水安全隐患,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公告期满,无相关主体提起诉讼。

2.提供证据材料。 (1)开发公司承包土地上因非法开采而留下3个石坑,其中1号、2号坑为杨某清非法开采形成,3号坑为在公司承包期内形成,三个坑的总面积为17903平方米。(2)针对本案,公司以开发公司名义承包土地,违法违规以公司业务需要为由开采矿石,实际上是某人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完成,并将部分违法所得转给股东。公司股东杨某、陈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经相关专业机构评估,涉案承包地地质环境因非法开采受到破坏,矿山地质环境已恢复。树维修费用361万元。 (4)2017年8月8日,该报刊登的公告证明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已依法作出公告。

3.索赔。(1)被告开发公司因非法开采国家矿产被责令赔偿165万元。(2)被告被责令支付4.66元)地质环境修复1万元(以评估意见为准)。(3)责令被告开发公司承担修复地质环境的评估费(以实际发生的评估费为准) .(4)被告人杨某、陈某某对上述损失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试用状态】

2018年10月12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提供证据。公益诉讼原告提出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证明本案公益诉讼的主体和程序合法。第二组证据证明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开采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损害的改造方案、修复费用等。第三组证据证明认为公司法人资格与个人股东混合,两者应承担连带责任。

交叉检查。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对公益诉讼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

公益诉讼原告发表意见。

公益诉讼原告发表意见。

p>

(1)海南省检察院第二分院在提起诉讼前已依法作出公告,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合法的。(2)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述被告人在承包土地上留下三个石坑非法开采,其中1号、2号坑是杨某清非法雇人开采形成的,3号坑是在公司合同期内形成的,三个坑的总面积为​​​​​17903平方米,土地资源破坏严重,水深,存在人畜溺水安全隐患。(3)被告负刑事责任,不影响承重)民事责任度。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对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侵权责任。股东陈某通过非法采矿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采伐树木,破坏生态环境;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采矿、破坏土地、形成岩坑等,对人畜安全构成隐患。他们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恢复责任。

被告辩护。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辩称,其已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的意见。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为开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持有99.5%的股份。现在他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入狱,而杨某和开发公司客观上无法及时修复自己。因生态环境问题,由被告依法承担修复地质环境的费用;被破坏的矿井的修复专业性很强,杨没有自己修复的技术能力。某项贡献是虚假的,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判断结果】

2018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杨开发公司共同承担地质环境修复费用361万元以上,同时支付地质环境费用修复鉴定费8.8万元。被告人杨某在未出资的情况下公司挖矿违法吗,在995万元范围内向被告开发公司支付了上述无法偿还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人陈某应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开发公司在不出资的情况下无法在5万元范围内偿还。

【典型含义】

1.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对消除危险和恢复环境负连带责任。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开采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采伐树木,破坏生态环境;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非法开采、破坏土地,形成石坑,对人畜安全构成隐患。该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等相关规定。根据矿产资源法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开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某、股东陈某应当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危险、恢复环境的责任。

2.公司法人资格与个人股东混合的,公司和股东应同时列为被告。开发公司共有两名股东,即法定代表人杨某和股东陈某。其中,杨某持有99.5%的股份,陈某持有0.5%的股份。经查,该公司自2013年以来未进行年检,注册资本未缴纳公司挖矿违法吗,民事主体地位存在缺陷。本案中,公司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以公司名义承包土地,非法开采矿石。实际上是某杨某的法定代表人做的,部分违法所得转入股东陈某兰个人账户,其他违法所得无法查明。但不能进入公司账户。公司法人资格与个人股东混杂,可能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与两名股东同时列为被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执行。

(作者: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