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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平协助信息网络犯罪一审判决

imtoken国际版下载 2023-08-08 05:07:12

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湘0481刑初218号

公诉机关为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平,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耒阳市,在耒阳市租房。 2021年2月26日,因涉嫌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2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判决,耒阳市公安局将其逮捕。 目前被关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被告人刘某平手机收到陌生人短信称可以与其赚钱,被告人刘某平手机下载了加密聊天软件。在陌生人的带领下。 bat APP,并在软件上添加对方为好友,对方要求被告人刘某平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卡,被告人刘某平在本行耒阳分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中国邮政银行耒阳支行。 卡是用来收钱的。 2020年12月,被告人刘某平经手的银行卡开始有资金转入,对方指使被告人刘某平用手机号和身份证注册火币账户,将转入其账户的资金用于两张银行卡。 钱中的钱是在火币网平台购买的比特币涉及的刑事犯罪,对方承诺每购买1万元比特币可赚取50元佣金。 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平用中国银行卡和中国邮政银行卡共转账280余万元。 在此期间,被告人刘某平的中国银行卡分别于2020年12月12日、2021年2月7日、2021年2月24日被山东省、四川省、黑龙江省公×机关冻结。银行卡交易明显异常时,不得操作为他人开户。 被告人刘某平通过收款方式购买比特币,共计违法获利14000余元。 现已查明,被害人张某所骗取的8.4万元、被害人唐某所骗取的171605元、被害人张某某所骗取的8万元均已转入被告人刘某平的银行卡; 被害人齐小琴被骗取被告人刘某平的52万元转入被告人刘某平的中国邮政银行卡。

另查明,2021年2月26日,被告人刘某平接到办案民警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包括经当庭质证确认的被害人唐某、张某某2人、齐某某、张某某某的供述,证人项某、李某的证言比特币涉及的刑事犯罪,被告人刘某平的供述和辩护,审理案件的过程,以及被告人的证词。 举报登记表、现场检查报告、刘某平中国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查询、刘某平中国邮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银行、中国邮储银行账户异常及冻结、户籍证明、情况陈述书、补充侦查陈述书、认罪认罚书等证据足以确认。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平为他人提供银行卡和手机号码,收取违法犯罪所得280余万元。 银行卡多次被冻结后,他仍为他人代账。 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检方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平经群众×警方通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他在庭审期间自愿认罪。 , 本院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程序》第十五条规定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平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羁押的,羁押1日算1日。即2月26日起, 2021 年至 2022 年 2 月 25 日。)

二、被告人刘某平的违法所得14000元追缴上缴国库。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原件1份,复印件5份。

梁小亚法官

人民陪审员谢爱国

人民陪审员陈军

代理书记谢小兰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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